
2019年12月18日傍晚,上高县严某某看到李某某的货车停在其经营的停车场的出口处,阻碍了严某某停车场里其他车辆的正常出行,给严某某造成了困扰。因之前李某某多次随意将货车停在停车场出口,为表示警告,发泄心中的愤怒,严某某把李某某货车里的一包衣物丢弃在附近的草丛中。事后,严某某害怕被别人发现,又将丢弃在草丛中的衣物丢到停车场附近的山坡下。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严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衣物价值17388元。 被告人严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县人民检察院以严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鉴于严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适用缓刑,被县人民法院采纳。
检察官温习提示:处理问题的方式有很多种,为泄愤而逞一时之快,采用非法途径或过激手段,终会酿成恶果,害人害己。我们要学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上高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