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检察院把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作为公益诉讼检察重点工作强力推进,有效地维护了水环境安全,保障了水资源安全,为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贡献了检察智慧。
一、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作用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依法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问题解决。一是推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高县是生猪、禽畜输出大县,当地近千家各类养殖场十多年来持续排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环境,针对这种情况,上高县检察院依法向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上高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4份,协助开展禁养区生猪、畜禽养殖场全面拆除专项治理,以个案促动类案,达到办理一件公益诉讼案件警醒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二是推动城镇水污染防治。2020年9月,上高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擅自将十余吨危险废物工业废酸直接排入上高“母亲河”锦江。经调查核实,该废液来自上高县工业园一企业,上高县检察院及时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反馈给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上高县水利局,并建议这两个行政执法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此外,上高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修复生态。三是推动对饮用水水源等特殊水体的保护。2016年12月份,上高县水厂取水口遭上游企业污染,“母亲河”锦江缓缓流动的河水变成了黑色,群众情绪激动,演变为“上高自来水异常”事件。上高县检察院针对此大型敏感类事件,实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宜春市检察院对渎职犯罪上高涉案部分调查取证,对新建的上高县第二水厂筹建全程助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各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母亲河”锦江重获保护。上高县检察院干警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亲身感受“上高自来水异常”事件之痛之后,就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作为重点开展监督,联合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赴县城老水厂、钟家渡水厂等水源地进行排查,就相关问题督促整改,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水资源的工作合力
上高县检察院注重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益”心守护母亲河,打好水资源保护攻坚战。一是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上高县水利局设立派驻检察工作室,与上高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信息互通,强化工作合力。二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检查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上高县检察院多次走访上高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单位,调取县域重点监控水污染企业相关资料,调查生猪、畜禽养殖场关停情况。2021年3月,上高县检察院积极办理水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3件,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水资源保护事关你我他,不仅是检察工作、司法工作,更是民生工作。这就需要检察干警要有专业的能力和法律素养,让案件有质有效、公信力十足。一是以党建促业务学习。上高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组所属的第二党支部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研究学习先进检察院办理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优秀典型案例。二是以培训强业务能力。积极参加上级院举办的学习培训班,有针对性的补齐业务短板,增强业务知识储备,通过不断学习研究,提升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履职能力。
发挥检察职能,为水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切实改善县域居民的生活环境,是上高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历来开展的重中之重。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上高县检察院将提高政治站位,以《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为契机,强化责任担当,努力推动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