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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因怨而盗,法不姑息
时间:2023-04-01  作者:黄佩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万某某和邹某某的丈夫是同学,两人多年不见,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恢复了联系。之后两人保持着短信、电话、QQ聊天,这些行为让邹某某得知后,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便怒气冲冲地跑去找万某某理论,过程中对万某某进行言语侮辱,让万某某心里留下了怨恨的“种子”。
案发当日,积攒了一肚子怨气的万某某趁着邹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其卧室里盗走两本相册和一个内装有800余元现金、医保卡、身份证、银行卡的钱包。作案后的万某某余气未消,觉得这样报复不够“来劲”,于是次日便拿着从邹某某家中盗来的医保卡在药店进行消费。案发后,虽然万某某对邹某某进行了赔偿,但她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速递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检察官释法



在本案中,万某某因一时冲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感情纠纷矛盾要寻求正确合法的途径化解,切勿因爱生恨,积怨在心,害人终将害己,若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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