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7日晚,高速交警在大广高速宜丰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欲下高速的小车正在匝道的紧急车道倒车,旁边正是行驶在高速上川流不息的车辆,情况十分危急,交警立即跑向正在倒车的小车,并示意司机靠边停车。司机林某某见状立即停车,并服从交警的安排,坐上后座,由交警将车开向安全地带。经酒精吹气检测,该司机林某某涉嫌酒驾,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该司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4.84mg/100ml,属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通过调取高速卡口照片,交警发现在高速路上的驾驶员竟另有他人,后经调查核实,林某某并不是高速路上的真正驾驶者。原来,因林某某等三人均喝酒,苗某某便主动驾车搭载林某某等三人从奉新到宜丰。在快下高速时,发现有交警执勤,苗某某便以其属无证驾驶要求换林某某驾驶,醉酒的林某某顶替苗某某开车,怕被交警发现,企图倒车逃离,后被交警及时查获。
经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苗某某也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
饮酒会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驾驶员控制车辆能力下降,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醉驾已入刑,切莫以身试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