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15日,老百姓总会心怀忐忑地看看有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被曝光。造假的手段花样繁多,日益翻新,而对待造假分子,上高检察机关绝不手软,一直在路上。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起销售假酒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4日,一起由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被该县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简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也再次从法律层面警醒大家,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原来,被告人简某为谋取私利,不顾消费者的安全,向某批发部、某超市销售假冒的“牛栏山”白酒和“海之蓝”洋河酒,销售金额达63000余元。简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赃。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简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告诫】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商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经营不规范,商家两行泪!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本案中简某被判刑,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活动。打假,一直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将积极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方位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定当竭尽全力,为消费者撑起权益保护伞,让大家明明白白消费,健健康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