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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219日在上高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姜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全年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62人;提起公诉255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3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15人。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责。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10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人;其中科级干部3人、重大案件3件;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结合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9件,开展集中预防调查2次,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诫告5人次。

 ——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纠正应立案而未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48人;提出侦查违法纠正意见15件次。加强审判监督,对刑事审判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件次;办理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法院裁定再审;办理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情形监督案件1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对1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收押执行剩余刑罚。

过去的一年,我们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积极落实最高检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28条意见、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依法起诉合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经营等犯罪嫌疑人15人。认真贯彻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健全检企挂点联系机制,为帮扶对接企业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了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围绕县域生态文明建设,着力保护生态环境。扎实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落实省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意见,一年来,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7人;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贪污犯罪案件33人、渎职犯罪案件11人;审查起诉涉嫌滥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1723人。如:在依法监督环保机关将泗溪镇刘某某、伍某某等8人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深查背后的渎职犯罪行为,发现伍某某还有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环境污染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惩防职务犯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积极应对把握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调整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影响。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下,参与丰城电厂“11.24”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对其中3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照县委关于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蝇贪”,立案查处了翰堂镇、徐家渡镇、锦江镇等部分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吞私分国家专项资金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对二水厂、上高大桥等重大民生项目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400余次,撰写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得到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积极回应群众平安需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年来,共依法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毒品犯罪、“两抢一盗”等恶性刑事案件5087人、起诉78112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2名涉嫌轻微犯罪但有悔罪表现、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办理控告、申诉案件1820人;对16名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积极做好杭州G20峰会、全国综治工作“南昌会议等重要节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注重保障民生民利。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对熊某某等8人将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快捕快诉,主犯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其他7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在检察工作环节,向3名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5万元,保障了涉案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检察长讲党课、学习讨论、知识竞赛等专题活动,引导干警强化政治、看齐意识。继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检察职业精神。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两条例一准则”。抓好八项规定的落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严格执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和追究等规定。围绕检风检纪、公车使用、办案安全、公务接待等开展检务督察,保障制度有效落实执行。

强化队伍素能建设。以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参照,通过集中培训、案例讨论、参加实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干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一名干警被评为全省“十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

三、着力强化自身监督力度。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通过上门走访、专题汇报、情况通报、邀请参与重大检察活动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特约检察员的常态化联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深化执法办案监督。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对办理的所有案件实行网上全程动态管理,杜绝超期办案、违法办案。定期开展案件质量集中评查活动,对所有不捕、不诉、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专项评查,推动规范司法的要求在办案一线落地生根。

着力推动检务公开。一年来,在互联网上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89条、重要案件信息116条、法律文书295份;依法保障律师查询、阅卷、会见等执业权利。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搭建集检务宣传、案件办理、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律师接待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构建“互联网+检察”的工作平台,在微信、微博、检察外网发表检察动态50余条,传递检察工作正能量。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自身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不够充分,一些新增职能还未形成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二是司法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队伍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四是检察科技和信息化水平与新形势还不相适应,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亟待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努力解决。

 

2017年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我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加强检察监督,推进队伍建设,深化司法改革,为建设“实力更强、生态更美、民生更优、活力更足”的新上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面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把维护国家政治、政权安全摆在首位,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综合治理等职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扎实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保护好县域青山绿水。着力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加大惩治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犯罪力度。全面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面提升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坚定理想信念,引导检察干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规定,切实规范检察权运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指南,加强干警分类分岗教育培训,促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做好入额检察官集中遴选、人员分类定岗,让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狠抓检察官办案责任落实,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办案,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提升司法效能。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决心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牢记职责使命,奋力开拓进取,在新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1预防调查(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1):指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和规律,提出有效治理对策,针对一定领域、系统、单位及其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活动。

2预防职务犯罪诫告(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1):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具有职务犯罪苗头、问题和隐患的个人或者单位,对其指出风险,给予教育引导、警示提醒、察帮诫劝的预防性谈话。这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新举措。

3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调整(见报告第 3页第4)1997 年刑法确定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标准为五千 元。2015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十情节”的标准,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6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且具有该解释中规定的相应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较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4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3):指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7):指省检察院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江西绿色崛起的决策部署,在20158月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基础上,从20169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着力提升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为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检察保障。

    6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见报告第7页第3):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而颁布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内容为: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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