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张某某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气枪猎杀上高县田心镇某村栖息的6只野生动物。经鉴定,其中1只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翅鸢,2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3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水鸡,案值27100元。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遂于今年6月3日,依法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7月23日上午,该案在田心镇某村巡回审理,多名村委会干部和群众参加旁听。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非法狩猎行为的违法性、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举证,结合犯罪事实对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民事法律责任等情况发表出庭意见,并针对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8月21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张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7100元,张某某未提出上诉,近日该判决已经生效。